機票遺失可以補發或是要求退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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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票不能退?
- 團體票、量販票、限量票等特惠機票或網頁有載明不可退票之限制者,不能退票。
- 包機機票在票價欄位未標示價格,而是標示"CHARTER"(包機),不能退票。
- 特定航空公司若"NO-SHOW"(未如期搭乘)或機票一經使用皆不能退票。
- 特殊優惠票,或機票標示"NON-REF"或"NON-REFUNDABLE"(不可退款),不能退票。
- 機票未依順序使用,則未使用部份不能退票(例如台北-香港-台北,已使用香港-台北,則台北-香港就不能退票,或台北-香港-巴黎-香港-台北,已使用巴黎-香港,則台北-香港-巴黎及香港-台北均不能退票)。
- 已使用部份之機票價值超過原來購買之機票價值則無退票價值,不能退票。
- 實體機票的PASSENGER COUPON(客戶留底聯)遺失,只剩下搭乘聯,不能退票。
- 大部份航空公司規定機票以票上記載開票日起算一年內必須辦理退票,如超過將視為自動放棄不能退票,實際可退票期限依各航空公司規定。
- 大陸民航籍航空公司規定限於機票上敲印的出發效期止日(含)前申辦退票,逾期無法受理退票。
- 大陸民航籍航空公司機票或某些特惠機票,航空公司收取的退票罰金普遍較高,請於購票前詳讀機票規則說明。
- 如果不是上述之特殊機票,全程未使用者均可辦理退票,但並非全額退費,需扣除航空公司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及本公司規定收取之費用,請務必於購票前詳讀機票規定說明。
- 退票申請:
- 需確定是向本公司購買並開立之機票,才能向本公司申辦退票。
- 請向業務人員索取國際機票退票申請書填寫,連同護照影本交付或傳真給業務人員處理。(國際機票退票申請書)
- 若是實體機票,請將要辦退之機票、國際機票退票申請書及護照影本,親自交付或掛號郵寄給原業務人員。
- 若購買機票時有附贈贈品或加購商品,皆須一併附上,否則將依當時的活動規定或航空公司規定,扣除該贈品或商品之費用。
- 約1.5~6個月後可電洽您的業務人員查詢退票進度。全台服務電話
- 退票流程:
- 退票作業時間約需1.5個月以上 (外籍航空或大陸民航籍航空則長達3-6個月或更久),如有資料不齊全,需等資料齊全後才開始計算退票時間。
- 退票作業是由本公司票務部門送交國際航空運輸協會轉呈各航空公司,航空公司票務部門計價後經財會單位核准,再通知本公司領款或撥款給本公司。
- 本公司於收到款項後,會依您購買機票時之付款方式(匯款、支票、刷退)將退票款退還,如機票是以信用卡購買時,退票款只得退還至原付款之信用卡帳戶。
- 退票手續費:需符合可辦理退票條件的機票才能退票
- 全程未使用:其退票手續費收取如下
- 短程線(香港/澳門/大陸/東北亞/東南亞/印度西亞/太平洋島嶼)
原購票金額(含稅) - 10%(本公司退票作業費) - 航空公司退票手續費或罰金 = 實際可退金額 - 長程線(美國/加拿大/中南美洲/歐洲/澳洲/紐西蘭/南太平洋/非洲)
原購票金額(含稅) - 8%(本公司退票作業費) - 航空公司退票手續費或罰金 = 實際可退金額。
- 短程線(香港/澳門/大陸/東北亞/東南亞/印度西亞/太平洋島嶼)
- 【特殊情況處理】:
- 如遇天災或特殊情況導致飛機無法正常起飛或因故班機取消時,若航空公司有正式通知 旅客辦理退票時可免收退票手續費時,本公司將酌收服務費,收費標準如下:機票辦退收500元。
- 部分航程已使用:
- 必須送回航空公司計算已使用航段價值,退票時間需4個月以上。
- 使用過部份航段的機票,航空公司會先以一般機票的票面價格為計算基準,計算使用過的航段價值,用原航空公司結帳之金額減已使用之航段算出剩餘價值,再扣掉航空公司退票手續費或罰金,再減去本公司退票手續費NT300元 = 實際可退金額。促銷票或網路促銷票或其他特殊票種等,有可能一經使用即無退票價值。
- 例如:台北/東京來回機票原購買價NT7500元,已使用之台北/東京航段經計算價值NT7000元,減航空公司退票罰金NT1200元,再減本公司之退票手續費NT300元= 負NT-1000元(已無退票價值)。
- 台北/洛杉磯來回機票原購買價NT28000元 + 稅金NT8470元,已使用之台北/洛杉磯航段經計算價值NT28500元 + 稅金NT4000元 = 機票已無退票價值,但稅金可退NT4470元,減航空公司退票罰金NT1500元,再減本公司之退票手續費NT300元= 可退金額NT2670元。
- 全程未使用:其退票手續費收取如下
- 遺失機票的處理程序:
- 請詢問航空公司是否可辦理補發替代機票,若可以請親自帶護照影本到航空公司票務櫃台開立替代機票,一般需額外支付補發手續費(台灣地區開票之華航及長榮收取約美金50元手續費,其它航空請依各航空公司之規定辦理)。
- 遺失後,如果不再使用該票,則需辦理退票手續,航空公司將等待4-6個月後,確定無人使用再以退票手續辦理退費,退票作業時間及手續費將依退票辦法之規定辦理。
- 若在國外遺失機票,請詢問航空公司是否可辦理補發『替代機票』,若可以,航空公司會要求旅客重新付費購買新票,並在機票上註明『遺失機票補發』。旅客必須將新票票根、收據、刷卡單、護照影本,回國後交由本公司或航空公司票務櫃台辦理新票退費,作業時間大約需10-18個月不等(依各航空公司規定辦理)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旅客,退票手續費將依退票辦法之規定辦理。
- 若航空公司無法辦理補發『替代機票』,則需另購機票且無法辦理退票,而原遺失機票則依該票票規規定是否可辦理退票,退票作業時間及手續費將依退票辦法之規定辦理。
- 航空公司承辦遺失機票過程中,如6個月內機票有被使用,則該機票將無法辦理退票退費
- 部份航空要求另外提供遺失地警局之報案證明。(辦理時請依照各家航空之需求再提供)
- 上述情況仍需視各航空公司規定而異
2015/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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